内容:
我户口在宝坻,对象户口在唐山,都在唐山工作, 11年9月怀孕, 10月与我户籍所在街道计生办联系办准生证,工作人员拒绝办理,无奈之下我们往返居住地、丈夫户口所在地街道,终在唐山办了,总算拿准生证在医保备案。12年6月孩子出生,10月在宝坻上户口,12月我到我户籍街道计生委申请办独生子女证,工作人员又以我当初准生证不在宝坻办为由拒绝办理,我说出当时是他们不予办理,答复说当时就不应该给办,现在唐山规定独生子女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宝坻规定在准生证领取地办。怀孕时我已向宝坻区宝平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准生证,当时他们不给办理. 后来我看到北方网上有人与我有相同情况咨询:“市人口计生委都答复:津人口计生委【2010】45号文件,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嫁到外省市并居住在外省市的,可以在我市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准生证。”
事有因果,我现在所以面临这种困难,是由于当时街道计生办不给我办准生证,导致现在申领独生子女证和津人口计生委[2008]36号文件上规定不符。我和对象都有工作单位,单位可以给出具相关证明,独生子女证在上学等方面有照顾政策,我还是尽力争取一下,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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