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关于历史遗留房产问题:
宁河县国土房管局信访部门负责同志: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精神,现将有关“历史遗留房产问题”的信访材料呈上,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予以办理。
国家关于处理历史遗留房产问题,下发了不少文件,其中有:
1,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问题的报告》;
2,城乡环保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即(85)城住字87号;
3,中发(66)507号;
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4】36号等。
我家在河北省芦台镇二街六村30号(为60年代使用的地址)有一处房产,有瓦房12间、土房8间、基地占地面积6分3厘,及院中大枣树。
该房产于1961年由县房产所收归国有,经租管理,给了十年定租,每年19.528元,给了十年共195.28元。
1990年10月13日,宁河县建委为我们写出了书面材料《关于对高寿山同志房产问题的处理情况》指出,已领完十年租金,产权归国有。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们认为宁河县建委的决定是违背有关政策要求的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我们有房产的地契和1960年1月1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地契上盖的印章“国营定租”。
我的名字是:高庆丰,高寿山是我父亲,我的工作单位:沈阳市关东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务:总工程师。
现在住址:沈阳市浑南新区祥二街36号楼354号,手机:13700015163
此致敬礼
日期:20111120
附注:如需要地契和建委结论材料原件来函即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