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条件:
1、 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2、 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并且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即单人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
3、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认定住房面积时,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4、 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我想请问一下,第二条中的上年人均收入、总收入等条件从哪个时间点开始算起,是自申请之日的前一个月起算一年还是采用申请的前一整年(上年的1月——12月)算,希望领导百忙之中百忙之中给予解答,不甚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