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和我爱人是天津市集体户口,我们于2010年11月生育宝宝,当时生育保险走的是河西区社保。
2011年4月,我爱人公司负责保险人员至河西社保保险生育保险时,对方要求我们提供各种证明,我们也跑了很多趟医院把各种证明办齐了,而且我们是在外地医院生的孩子。其中一项是‘独生子女证明’,因为我们是集体户口,我也从原单位离职。单位不同意孩子落户单位集体户口,这样就没法办理独生子女证明,我们打算再买了房子后给孩子落户,但那样就赶不上报销期限了。后来河西社保说没有独生子女证明要求我们写个证明放弃一个月的生育保险少给报销一个月。
不知道我们这种情况天津社保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河西社保不要这样反复设置门槛让我们反复跑腿。
请尊敬的天津人力社保局领导给予我们普通百姓一个合理解决方案。
在此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