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西青政府及西青区房产管理局领导您好;
我是中北镇溪秀苑11号楼居民,05年购买的商品房,当时给的是购房合同,后07年开始陆续换发正式的房产证,在补交所相差平米数有2千余元的差价后,开发商华西房地产开据票据后到西青区房产公司的交易中心去换正式的房产证,被告之还需要开发商(华西房地产)的委托书及证明才可办理,于是又回到购房地华西房地产售楼处,售楼处人说要的东西需要到小区物业意德物业公司才可给,因为小区物业一直不好,在今年6月西青区政府出资来改造好,以前业主都没有准时交纳,所以,物业以此为要挟,说先要补交前欠的物业费才可办理开发商所应该办理的证件,还说你再不办理以后房产证也不给换了等等。我感觉这种相互勾结的做法不对,即便我不交物业费也有物业法在那,物业公司都可以告我,何况只是希望减免少交的问题,在者说换房产证和物业费是两个概念的事情,现在混为一谈,是不是有关的主管部门能否给予管理纠正。
多谢领导!恳请回复
居民:李庆海 2010年11月2日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