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具有我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时,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将本人在外省市参保期间的全部实际缴费年限办理转移,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如实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本人在当地的首次参保时间、参保截至时间和本地实际缴费月数等相关信息。
施丽同志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审核时,我们发现该同志于1993年12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已在当地参保缴费,但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凭证》只提供了1996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缴费信息,《凭证》的缴费信息记载不全。为解决此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我们也明确告知本人,确因本人已在当地实际参保缴费,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无法更改系统当中的本人在当地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等信息的,经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上手工更改首次参保时间和本地实际缴费月数信息并加盖公章,作为我市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时的依据。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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