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会审
包含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怎么办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8号);
5、《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5号);
6、《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7、《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申请条件
1、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具有本市户籍及户籍批准转入本市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所需要件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审核表》;
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户口簿;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档案;
与外省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央十一行业系统内调动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文)及在本市的参保缴费证明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填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审核表》一式四份,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参保区人力社保局初审。
审核通过的,携带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审核申请》再报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会审小组复核。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3楼综合窗口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022-24236952)
你问我答
Q:转移养老保险后,单位缴费部分会一起转移吗?
A:在转移个人养老金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Q:医疗保险该如何转移?
A: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和现参保地社保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原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原参保分中心审核后出具《参保凭证》和《信息表》,将其寄给现参保地社保。
相关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