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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   提问时间: 2014-10-08 20:12
 标题:新农合在宁河县报销问题
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父亲在俵口乡,入了新农合。今年在北京武警总院做了手术,手术前在县医院也办了转院手续。出院时病例、诊断证明书、原始发票、出院证、住院费用和用药清单都齐全而且都有相对应的公章。县医保办要求诊断证明书上必须有武警总院的医疗保险章和诊断证明章才给报销,但是武警总院从来没有在患者诊断证明书上盖过医疗保险章,人家也不给盖。回家后,我把所有资料拿到乡里,办事人员因为诊断证明书上没有武警总院的医疗保险章不接受。我也询问了其他地区患者(新疆、内蒙、山西)和武警总院,医疗保险章只能盖在转院手续上,而咱们当地转院手续上没有让对方盖章的地方。我该怎么办?难道就因为一个章不给报销吗?顺便问一下,宁河县低保患者在异地住院能二次报销吗?

回复部门:宁河区   回复时间:2014-10-17 17:3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宁河县政府

2014年



 


网友你好:

    感谢来信,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一、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09〕25号文件第十七条全额垫付医疗费审核支付管理规定: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接收街镇劳服中心、学校、福利机构、教育部门等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材料;街镇劳服中心负责接收行政村和参保人员申报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材料。

    转诊转院垫付医药费报销材料按照市局要求包括:住院收据“社保报核联”(篮联、盖收费章)、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盖收费章)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盖病历复印章或医疗保险章)、诊断证明(盖诊断证明章、医疗保险专用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到俵口乡劳服中心调查核实,转诊转院治疗的病人在北京武警总队医院住院的全额垫付医药费报销材料,诊断证明书没有按照市里要求盖医疗保险章,劳服中心经请示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同意,10月9日已经接收,并按照规定录入城乡医保支付系统,录入的信息还没有进行汇总上传到城乡医保服务中心。

    二、根据《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工作的通知》津民发〔2013〕103 号文件三: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在指定范围内定点机构住院治疗,实施一级医疗机构和二级医疗机构首诊制。因疾病治疗需要转诊的,原则上应由首诊医疗机构转至指定范围内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确需转至指定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经指定范围内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应转诊手续;需转外埠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经本市具有转诊转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应转诊手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身体健康!

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办公室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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