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向您咨询关于采暖费滞纳金征收一事。此事原由应从2013年开始说起。我购买了一套北辰区华城佳苑房子,在2013年8月由华城佳苑物业通知可以收房,而后,我们在华城佳苑物业处办理收房入住手续,物业是采取一条龙办理,我们按照要求缴纳所有相关费用后,拿到房屋钥匙并与物业一同验房。在今年2014年6月我在我的楼门口看到有津热集团北辰公司北斗供热站张贴的关于2014年缴纳供热费的通知,我于6月份到供热站缴纳费用,当缴纳费用的时候,供热站说我们没有缴纳2013年供热费用,需要补交并由大约700元的滞纳金需要一起交齐,否则不能缴纳2014年的供热费。当我们提到,我们在办理入住时在缴纳所有的费用时,并没有人告知我们还欠交供热费用,也没有人告诉我们有滞纳金产生。在长达近一年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人通知我们缴纳滞纳金。等我们缴纳2014年的供热费的时候,才告知我们由此费用,是否存在故意延长滞纳金时间。而供热站则说此事通知应由物业通知,并且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有告知业主尚未缴纳供热费的义务。所以,责任不在供热站,而在物业。随后我找到物业,物业说他们没有和供热站有相关合同,没有义务通知。那么,对于大约700元滞纳金的问题,是否物业和供热站有责任通知业主。如没有通知,是否不应收取滞纳金。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接信后,区房管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供热办处理您反映的问题 ,现将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供热办已将您所反映的问题通知给津热集团。业主入住后,已经享受正常的供热服务,应该有主动交费的自觉性。我们已经建议津热集团与您加强沟通,友好协商解决此事。
区房管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密关注供热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同时希望居民给与充分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政府
2014-8-19
【民生词典】房屋供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