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热服务
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公司运营,在冬季提供集中供暖的服务形式。由管道将锅炉产生的蒸汽或热水输送到房间或车体内的散热器,散出热量,使室温增高,然后流回锅炉重新加热、循环。
怎么办
政策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承诺时限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供热单位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向供热办公室报告,及时告知用热户,并采取补救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暂停供热及检修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为用热户提供方便,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办理指南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应履行交费义务,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所欠供热采暖费总额5‰的违约金。
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供热办及各区供热部门
你问我答
Q:我家的房子是6楼带阁楼,阁楼无供暖设施。收费站说阁楼按25%的面积收费,说按照天津文件收取。这收费是否合理?
A::《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六条规定: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四) 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相关政策
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原因:
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三是,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