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家人多年前离婚并有一子,不足40岁,无正式工作。自几年前按照政策享受低保以来,每月领取数百元低保金,几年来略有增加。近日所在河东某居委会电话通知,按照政策低保金自下月起由原来的几百元降为70元。之后到居委会咨询政策,工作人员并未拿出相关规定,向工作人员询问天津市是否有明确规定和文件时,对方只提供出了市民政局所发文号为津民发(2013)53号,按照该文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但我们详细了解此条规定“(二)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城市居民中男50周岁(不含)、女40周岁(不含)以下,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男50周岁(含)、女40周岁(含)以上,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农村居民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定。”并无明确降低低保金的相关规定,不知道居委会工作人员执行的是哪条规定。
由此想向市民政局领导咨询天津近期是否有降低低保金的相关规定,如有相关标准是什么。另外河东某居委会的通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感谢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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