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
按照城乡特困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怎么办
政策依据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
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村民。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的;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或抚养能力的;
3、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
(二)下列居民、村民、可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在领取当月(年)应得收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在领取实际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3)失业保险期满后未重新就业的无业人员。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范围:
1、外地来津就读的学生;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的。
所需要件
1、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供离婚证或判决(调解)书;
5、人户分离的家庭提出申请的由其现居住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发给申请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凡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集体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六)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按月,村民按月或季凭《领取证》、户口簿、图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笔核实登录。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各区民政局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022-23412040)    [查询具体网点]
你问我答
Q:我家是农村困难户,哥哥有3级残疾证,能办低保吗?
A: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村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Q:低保户怎么申请供热费减免?
A:根据津民发[2008]117号:对城市集中供热低保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住宅供热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采暖费1250元以下的按采暖费的60%给予补贴,50平方米以上采暖费超出1250元的超出部分由用户个人承担。
Q:精神残疾人能否申请低保?
A:依据当前低保政策,农村家庭收入低于320元可以提出申请。
相关政策
分类救助的标准和范围:
下列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待遇时按以下方法核定家庭收入,抵扣后的剩余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实行差额救助。
1、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人数计算)。
2、对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心梗塞(支架、搭桥手术后)、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血友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
3、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0%扣除。
4、对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
5、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退休金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0%扣除。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二)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时按一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1、对城市或未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时,按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50%核发。
2、城乡分散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享受低保待遇时,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00%核发。
3、享受低保待遇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10%核发。
4、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核发。
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