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家人在原天津针织运动衣厂工作,隶属纺织局。1993年-1996年发生了8千多元医药费,单位报销比例80%。
2、由于该厂经营不善,每年只给报医药费200元左右,至今累计报了6千元。
3、但近日去该单位报销,该厂提出由于已于2010年退出市场,根据新发的文件,单位报销比例改为了60%。
4、我们认为不合理,首行新文件的有效期是2010年,而我们的医药费发生在1996年前;其次单位退出市场,申请破产时应该首先优先支付所欠员工的各种费用。
5、现在我们要求按原报销比例,一次性支付清剩余所有的医药费。
该问题于12年9月、13年6月已重复咨询过两次,但一直未给解决,盼相关领导能给予重视,早日帮我们解决该问题。
尊敬的网友:
您好!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医疗保险政策参保及办理医保报销等问题,如果您反映的问题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的单位自行规定的医疗待遇纠纷问题,建议向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