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今年7月10号入厂,截止21号入厂工作已有10天,因工作太累遂提出辞职申请,但公司领导拒绝申请,要求必须15天以后才准离开,拒付工资还有身份证要扣押到下月20号才给!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对此,您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电话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