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一家韩企上班,一个法人有两个公司,两个公司在一个厂区里。
我和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07年至今].到7月31日合同到期。
现在公司没下任何条文,但是让我们A公司员工全部签订B公司合同。
我想让公司赔偿后再签订新合同,如果公司已这个名义不和我续签,我能
得到赔偿吗?还有我的工资6500元,保险基数为2650元,是否可以一并赔偿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无法在此受理,敬请谅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5日
【民生词典】公司变更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