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3年4月19日驾驶银灰色夏利,车牌号:冀RNT660 在武清区催黄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事故车被武清区交警队托到停车场,事故至2014年4月份已经处理完毕,我去交通队去提取我的事故车,停车场要我缴纳6000元左右停车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下;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所以我认为不应该交这个停车费,可是为什么交警队不交钱不放车,如果还是没人管这个事我只有请媒体介入,或者走上访程序!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
2014年6月18日
尊敬的杨金龙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回复如下:
经与法院办案法官核实,杨金龙的冀RNT660号夏利车已被判决给原告,且处于执行拍卖过程中,该车与杨金龙已无任何关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