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刚才看到有市民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类似问题,回复是请咨询开发区社保中心,所以再给滨海新区发一遍。(真服了,同样是公积金,不知道为什么这么折腾?????)
本人单位在开发区注册,爱人单位在市区,2012年贷款购房,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市区购房时开发区的公积金基本不可能使用,故由我爱人自己组合贷款购房。
2013年11月份打算用还贷款的商贷部分支取我在开发区农行的公积金。在11月由单位统一提交材料。
2013年12月接到反馈,由于贷款合同是正反面复印的,不符合要求,退件。
2013年12月重新复印贷款合同在此提交,在2014年1月接到反馈“提交的还款凭证是配偶的“委托扣款”不能支取公积金”。再次退件。
2014年1月再次提交,打算用购房的首付款支取我的公积金。2014年2月再次退件,原因:“由于组合贷款不能支取首付”。
现由以下问题希望解答:
1.为什么同属天津市,公积金却不一样,给市民购房贷款造成这么大困难?
2.前两次退件为什么不同时说明原因,购房合同正反面复印影响你的审核吗?其他材料你不能同时看一下是否符合你的要求?非得要第二次再说还有材料不符合要求吗?
3.“由于组合贷款不能支取首付”,这条的依据是什么?首付款是我们交的现金,和贷款形式有什么关系?这个理由我不接受。希望给出明确的法律和天津市文件的规定。
4.夫妻同属天津市民,购房不能同时使用公积金已经够郁闷的了,为什么支取公积金还要制造这么多障碍?相关部门是否有措施改变这个状况?
5.请不要给一些套话反馈,我希望能够的到切合实际的回答。
6.请明示到底怎么才能支取我在开发区农行的公积金,首付付了N万元,每个月商业贷款还款几千元,公积金却趴在那里不能用。真不知道这个公积金是干什么用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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