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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   提问时间: 2014-03-24 16:04
 标题:关于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的相关问题
内容:

    尊敬的滨海新区领导:

    我们是贵区中交一航局一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离休干部李小刚的家属,李小刚同志于2013年12月1日因病去世,我们想就在办理离休干部抚恤金相关事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解,咨询一下相关领导和部门,盼望尽快得到明确的答复,不胜感激:

    一、关于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的标准

    单位告知的标准为: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按20个月标准退休金计发)。据咨询了解:国家于2013年3月1日起已调整了新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按40个月标准退休金计发),另加上一年度天津市城乡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

    我们将了解的情况及相关文件反映给了单位离休办,离休办的反馈是此事不属于其责任范围,应去找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开始表示不知道存在相关政策,在我们出示了相关政策文件后,表示需请示上级部门,并承诺尽快给予答复。但春节前以公司工作繁忙为由,又承诺春节后答复,春节后此经办的人事主管调职,换为另一经办人事主管。在我们多次催促及联系下,两位经办的人事主管,给出的答复都是未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不能执行相关政策,需家属等待解决。问询其等待的时效,对方回答“不好说”“等上级指示”,家属对单位此种做法无法接受。

    家属的问题是:现行的离休干部抚恤金标准到底是什么?企业这样执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4-03 16:5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

  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之处,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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