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留言后,经与区民政局核实,根据津民【1989】124号津财事联【1989】31号《关于对退离街道居委会后无固定收入的居委会干部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文件精神,一是1958年底以前参加居委会工作,曾任过三年以上正、副主任的居委会委员,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享受退养主任补贴;二是195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居委会工作,曾任过三年以上正、副主任的居委会委员,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享受退养主任补贴;三是从企事业单位、生产联社生产组(原五七生产)退组的,已享受过一次性退补金后又没继续参加居委会工作和现在仍然按月领取退补金的曾任过三年以上正、副主任的居委会委员,一律不享受此项生活补助。根据您所提供的您母亲的情况,年轻时曾在红桥区先春园街红坑沿居委会任职8年。不满足连续任职20年要求,根据政策规定,不能享受退养主任补贴待遇。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全家幸福。
红桥区政府
2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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