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12月份以前(包含12月份)在甲单位工作,甲单位发放12月份工资,是在2013年1月,个税也是算在1月份了。
2、2013年01月份以后(包含01月份)在乙单位工作,乙单位发放01月份工资,是在2013年1月,个税也是算在1月份了。
结果:2014年3月收到个税完税证明,提示我在2013年01月份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及薪金需要补缴个税。但我确实2013年01月份没有同时在两处取得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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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政府
2014-3-3
【民生词典】设立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