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病休医疗期,医疗期结束后单位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付我一定赔偿金,但是算赔偿金的工资基数按照医疗期期间的工资算的平均值,我想知道这样算合理吗,为什么不按照医疗期前的工资基数算,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工作时间:1997年12月16日入厂至今,16年了
医疗期休过两次:2012年5月-2012年9月30日,2013年3月-2014年6月
公司算的工资基数:1796元
我的工资:基本工资:1900元,业务加薪:2094元,全勤奖:120元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为其解释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网民表示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4日
【民生词典】集体合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