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的通知(津劳办发[2005]66号)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自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按照提交材料目录(一)至(十一)项材料要求,报送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29窗口。
第二步:市劳动保障局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步: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对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程序(须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劳动条件标准进行审核。
第四步:对审核合格的集体合同,市劳动保障局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