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审查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
怎么办
申请条件
1.当事人主题资格合法;
2.双方协商的原则及程序合法;
3.集体合同文本内容及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合法。
所需要件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包括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指派协商代表及委托首席代表的证明;
4.依法成立工会的证明(成立工会委员会的批复件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工会主席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会选派职工代表的证明(工会委员会选派代表的决议)盖工会章;
6.工会主席委托代理首席代表的证明和代理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会主席空缺的,应提供上级工会出具的工会主要负责人证明;
8.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民主推荐协商代表的证明,职工在协商代表中民主推荐首席代表的证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9.如果协商代表来自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应出具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集体协商过程的原始记录;
11.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决议。
集体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保险福利;
5.劳动安全与卫生;
6.合同期限;
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权利和义务;
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办理流程
第一步: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的通知(津劳办发[2005]66号)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自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按照提交材料目录(一)至(十一)项材料要求,报送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29窗口。
第二步:市劳动保障局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步: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对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程序(须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劳动条件标准进行审核。
第四步:对审核合格的集体合同,市劳动保障局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进行登记备案。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
时限
全年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电话:022-2333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