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人今年32岁,是在天津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从事监理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目前已在本单位工作将近10年,从事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监理工作,该公司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同工同酬,也没有转为正式工的期限,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工资差别较大,本人在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过程中发现,本人在本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应该与本单位签正式劳动合同,而不是派遣合同,《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做出特别规定,劳务派遣不能成为常态的用工形式,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笔者认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一个相对界定的概念,长期性、主流性、不可替代则是其相对面。所谓长期性只是长期在单位连续存在的,主流性是指单位主业的核心岗位的,不可替代性是指具有保密要求的技术性岗位等。
经过比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可做如下理解:
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本人期盼上级单位领导对本人所提出的问题给予办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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