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医保“三目”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的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和部分门急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按规定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急)诊费用,起付线以上至5500元以下的可以按规定比例报销,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55%。
对于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承保。另外,我市实施了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的保障制度,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二次报销,具体政策您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由于医保政策规定比较具体,因篇幅有限无法一一赘述,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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