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在单位工作4年,还有7年合同未履行,在我病假期间单位单方面强制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我盖公章以后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删除我的工作记录和考勤,不允许我进入公司大门。
2)因为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给我上保险的是我们单位委托的人才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也不给我出证明他是受谁委托给我上保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受阻。
3)现在单位威胁要以旷工为理由开除我。
求问,我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理合法权益?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非因劳动者过失、单位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0日
【民生词典】集体合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