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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宋**   提问时间: 2014-01-28 20:27
 标题:关于工伤的鉴定,和劳工合同的强行解除
内容:

    本人是一名厨师,在武清城投公司的单位食堂做饭,10月25日在做晚饭期间被酒精烧伤,在慌乱时又有人将一壶开水浇在我脸上,造成烧伤烫伤的双重伤害,本人在12月3日出院,在家进行烧伤后的恢复和护理,单位在我出院一周内要求我上班,如果不来上班就强行解除我劳动合同,12月16日劳动局受理了我的工伤申请,但现在告知我不能认定工伤,理由是单位领导和几个职工是喝闲酒,可是,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完成我的工作,他们喝什么酒跟我认定工伤有什么关系,我的工作就是给他们做吃喝的,请问,我作为一个受害者,谁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望有关部门给我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4-01-29 09:5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人力社保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应当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政策问题需要了解,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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