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是和平区低保家庭,在2006年办理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租赁了不在同一户籍的亲属的房屋,我每月可领取租房补贴至今,手续齐全。
近日,租给我房的这个亲属听说我市有政策《津国土房改(2008)587号》规定,他将房屋租赁给我居住,他本人也可以每年领取600、800、1000的补贴。让我帮忙去办理。于是我于2014年1月3日去到和平区房委办,帮我这个亲属办理他的补贴。按照规定递交所有手续后,被告知租亲戚的房子不给办理。我说我们不在同一户籍,按照我市规定,应该办理。你们说不能办,有规定吗?人家和平房委办把我的报件扔给了我,就是不给办。
现在我想问,将房屋出租给不在同一户籍的,具有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亲属,房屋出租人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他那份补贴的规定是哪个?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和平区房委办为何不予办理。我必须要看到这个规定的文件号。
烦请贵局领导予以了解答复协调此事。我将持续关注。2周后我将去贵局的信访解决,如没有说法,在网上或向媒体发布,让社会大众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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