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和平区新兴路买了一处小房子,实际购买价格60余万元,低于和平指导价格.但是到房管局打协议时,房管局制定的评估价确是70万,并且告知我高于和平指导价,导致契税上涨2%,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我不是按照我真实的成交价交税,而是要按照房管局出具的房价交税?关键是还提高了纳税依据,提高了纳税金额!依据何在?.
请各位领导协助解决评估价的问题!是房管局的评估制定的价格高于指导价,而不是我的成交价高于指导价,我不认可多交2%的契税!
之前曾与和平房管局沟通,对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并说让我们找市房管局,故此只好麻烦贵局予以解决,谢谢~~~
买房人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月3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