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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同志,您好。近日国家推出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的措施后,我心中有一个问题想与市政府领导咨询。
拆迁前的我家住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小伙巷,有一15平米私产房。2003年,响应天津市政府对小伙巷棚户区拆迁的号召,也因为家里孩子上学即将小升初考试,不想让他生活在那种糟糕的环境中,我们很早的就办理了拆迁手续。当时政府规定每平米给予我们3900元拆迁补偿款,我家的房子是15平米,共58500元,没找天津市政府多要一分钱。当时天津市政府有一个条文是低保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我们响应政府号召于2004年12月搬进了瑞贤园一个36平米的一室一厅的廉租住房。当时街道民政科的同志说你们住10年以后就会把房子落户在你们的名下,房屋的产权性质变为公产房,可以买卖。我想问市领导同志,到今年12月我们就已居住了10年,这个房子的产权是否会落在我们的名下?我在网上查询相关资料,看到好多关于保障房退出机制的新闻,说廉租房不能买卖,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退出以后只按照当年的拆迁款及至今的利息进行结算?不知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到现在为止我家的廉租房的价值只有不到8万元的补偿金。当时我们的拆迁补偿款是5.85万元,当时一套一居室的二手房只要6万多元,可是按照现在的房价。。。我们本来就是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廉租房虽然没有缴土地出让金,但是我们当时上缴了了在当时来说为数不菲的拆迁补偿款或者押金作为当时廉租房的建设资金。当时那间私产房,那些寸土寸金的土地就这样在国家城市化的进程中被“共产”了??天津市的拆迁安置房政策去哪了?我们是否被当时的街道民政科“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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