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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3-12-21 11:15
 标题:到退休年龄发现单位没给上保险
内容:

    我父亲在宝坻报刊发行站工作20多年,工资很低就是为了将来退休有保障,结果到退休年龄却发现单位未给上保险,请给予解决。谢谢为盼。

回复部门:宝坻区   回复时间:2013-12-25 15:0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建华”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区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待有确切结果将向您再次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尊敬的"张建华"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区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区宣传部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张建华,男,35岁,工作单位:天津滨海高新区,住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其父张洪春,1948年2月生,家住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镇西村西门外北下坡35号,从1988年2月至今一直和方志刚二人负责大口屯片的报刊投递工作。

    张洪春在报刊发行站工作20余年退休时发现单位未给缴纳保险情况不属实,具体情况如下:

    1、张洪春从1988年2月至今一直没有在报刊发行站从事具体工作,只负责大口屯镇部分村队的报刊投递工作,张洪春的酬薪构成由大口屯镇政府负责一部分(大约三分之二),报刊发行站支付一部分发行补助(大约三分之一),其本人没有在报刊发行站工作。

    2、张洪春和报刊发行站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保险事宜。

    (1)劳动关系本质属性具有人身隶属性,并具有不可代替性,而张洪春本人同时兼职做其它工作,大部分送报由其妻范润莲代替,包括到报刊发行站办理相关业务也由其妻代替。

    (2)发行站的各项规章制度,作息时间,考勤制度均不适用于张洪春,投递时间其自主安排,不受发行站约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形成要件。

    (3)街镇投递员属街镇管理,人员待遇和安排使用等由街镇自行决定。

    (4)大口屯镇投递员方志刚与张洪春同年从事投递工作,因劳动争议问题于2013年5月到宝坻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区报刊发行站确立劳动关系,同年6月17日宝坻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同年10月15日法院判决驳回方志刚的诉讼请求。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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