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领导同志:你好
本人与妻子 都是肢体残疾人,一个没有胳膊、一个没有腿(三级) 还有一个上幼儿园的孩子,一家三口人(都是非农业户口)。享受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此感谢政府。可是据本人所知本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600元/月/人,但是我们的区镇只让我们一家三口共享受1100元/月,我不明白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与妻子都经我们的区劳动局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已于申请低保时交给镇里相关部门。多次与区民政交涉此事,他们说 市里是规定600元/月/人,但是钱不是市里面出,是由区里出的,所以到各个区有自主决定权 该区是按残疾等级计算出低保金额的。请问领导 市里面是否允许各个区民政私定政策?本人觉得残疾等级是能反映出一个人的身体状况但是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相比于残疾等级来说更具说服力。我没有劳动能力,你凭什么要扣除我本市最低工资25%的金额,与妻子加起来就是50%。请领导同志给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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