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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   提问时间: 2013-12-06 16:17
 标题:生存保障和生存权益
内容:

    尊敬的领导好:感谢您的回复。恳请您给于关注督办有效落实解决。

    我在2013-11-20 19:22提交的《请给弱势农家女同等的生存权益和保障》。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天津市静海县大丰堆镇村民陈春颖。几年来多次投诉请求解决我母女没有平等的生存保障和生存权益问题,一直无果。

    我们遵纪守法,按照国家信访条例之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解决。不知基层政府是怎么按照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的!至今我母女在本集体组织中没有土地和收益差别分配。不知道“离婚回村的”是哪里不符合法律规定要让所谓“村民表决”?只给找不让享受平等待遇的理由,却无视这些法律法规。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只是嘴上说吗?

    陈春颖1975年9月17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县大丰堆镇高小王村,1995年出嫁于本镇齐庄子村。1997年生一女。2006年夫妻感情破裂,精神和生活受重创,不愿留在那伤心处。娘家我们姐妹四人都出嫁,父母身边无子女,就此我们全家商定,今后以春颖为主照顾父母,后经两村委同意,于2006年12月12日带女儿迁户口回本村。 2009年4月离家出走的男方回来,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自离开齐庄子村后,就再没享受过那个村里任何待遇。

    土地以及由土地派生出来的集体收益分配在我市城市化以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对于村委会决议效力问题,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强烈请求解决弱势农家女没有平等的生存保障和生存权益问题,落实权利平等。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13-12-09 14:2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陈春颖”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调查研究。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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