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岳父在2013年10月12日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后堡村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快乐老家售楼处与销售经理王宁商议购房事宜,王宁告诉我们说快乐老家小区销售的楼盘目前已近向北辰区国土资源局交纳了几千万的土地出让金,预计快乐老家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今年年底就可以办理好,我们当时就听信了王宁的话,按照他的要求交纳了一万元的购房订金尾款在一个月之内付清;回到家后我打电话给北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转及土地出让金收取的部门咨询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快乐老家项目是否已经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得到的答复是目前买有收到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目前无法确定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在今年年底是否能够拿到快乐老家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于是我打电话给快乐老家售楼处与销售经理王宁,告诉他由于快乐老家项目目前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中“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及《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中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的规定,属于非法销售房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我在10月19日到快乐老家售楼处要求退还我们交纳的一万元的购房订金,王宁打电话向上级领导请示后同意退还订金,告诉我们订金可以在11月15日之前退还给我们,但是在上周末我打电话找王宁询问什么时候退还我交纳的订金他老是推脱,说已经先公司相关部门提交退款申请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在这两天我给王宁打了很多次电话他一直就不接我的来电,我不想让快乐老家售楼处一直拖欠我的一万元订金,恳请北辰区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帮助解决天津市金色阳光投资有限公司非法收取订金不退还事宜,感谢给位领导的帮助!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经查,双口镇快乐老家项目是为解决后堡历史遗留问题而实施的旧村改造项目,由于该项目相关手续尚不完善,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现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抓紧完善该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确保该项目合规运行。
关于退房问题,属于您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政府
双口镇政府
201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