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是河北的,在武清买了房子,准备办蓝印户口,但武清公安局要求提供的出生证明要求加盖河北的派出所户籍章,但我们河北的派出所不给盖户籍章,理由是已开具的户籍证明完全能证明家庭成员情况了,而且说他们不能在卫生局开的出生证明上盖派出所的户籍章,也不能再单独开具家庭成员的证明,依据是《河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执法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婚姻状况,学历、服务处所等非由户政部门登记管理而是通过公民申报登记的项目,应当告知公民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证明》。我先后找了当地区和市两级公安机关,答复是一致的,并具市公安机关给我们提供了上述文件。可是天津武清公安局一定要我们在出生证明上再加盖派出所的户籍章,或单独再由河北的派出所开具家庭成员情况证明,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我认为,我们河北当地的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了《户籍证明》,河北的计生部门也给我们出具了出生证明,这些证明足够证明家庭成员及孩子出生情况了了,为什么你们天津公安部门非要求我们一定要按照你们的土政策办,我想全国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应该是基本一致的,怎么就你们天津的公安局非要让我们做办不到的事?这是在此难我们老百姓么?这件事果你们不给解决,这一定要找你们天津市政府问个究竟,看看你们是怎么为老百姓服务的。
一名气愤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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