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申诉号码: 13803011233
申诉企业: 天津电信
机主姓名: 梁宗玉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110号海兰公寓1-2-101 300151
联系电话: 13803011233 ; 022-24346395(宅) ; 0316-2597876
日期: 2013年11月4日
投诉内容: 天津电信借搞活动欺诈消费者
于2013年10月29日,她人在电信帮我办理了电信公司的协号转网,电信公司人员说有活动可以交话费拿手机,于是办理了购手机返话费业务,电信销售人员根本不告诉清楚话费缴纳和扣除方法。 造成仅10月30日和31日两天扣了我440元话费,试想全世界都没有如此高昂的话费和不合理的条件,我认为电信这种不告知、凡是以事后的制式合同说话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
要求: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 和 合同法: 制式合同要非制式合同一方解释为主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要求
1. 无条件接触合同,因为合同本市不是我个人签字,按照合同条款这种活动必须本人到场签字;
2. 返还我440的话费,停止欺诈行为;
3. 天津电信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对欺诈行为道歉;
5. 我们保留进一步法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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