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管局领导您好!
最近签了购房合同,房子2014年9月30日交付,但是合同中却写明70年使用年限为2011年5月14日至2081年5月14日,问售楼处时被告知是从房企拿地时起算,并说复核房管局相关规定。我想请问下售楼处这种解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希望房管局工作人员及时解答,谢谢!
李洪瑞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