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河北区民权门义江里小区住房一套,本人于2005年购买的二手房,今年卖出,新房主去供热站过户时,供热站说这套房子1998年和1999年欠暖气费两年,需要缴纳暖气费和滞纳金才能过户。现在的问题是,本人于2005年购买了这套二手房之后,供热站给正常办理的过户手续,并未告知我这套房子欠费的事宜,更未提及补缴1998年和1999年取暖费和滞纳金一事。现在我认为该项费用不应由我本人承担,原因有二:第一,供热站系统有问题,2005年我过户的时候不显示欠费,现在新房主过户的时候显示欠费,这说明供热站系统很可能有问题,或者谁能证明他们的系统没有被修改过?第二,1998年和1999年的取暖费我可以补上,但是滞纳金决不应该我来补,因为这不是因为我的原因拖出来的滞纳金,是供热站未及时告诉我有欠费才导致出现了滞纳金,因此,滞纳金不应该本人补。
以上的反映的问题,请领导考虑,帮助百姓解决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要让“滞纳金”寒了老百姓的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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