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65年参加工作,是国企职工.1991年因触犯刑律判刑,2005年释放.我1991年以前的工龄是实实在在.党和政府执行和倡导的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吗.我借钱已补缴了1998年到2012年的社保,但医疗保险不够,我的生活很困难,那有钱再缴医保,今年4月我住院就又借了不少钱,已经陷入了极其困难的境地,只得乞求有关部门帮我解决工龄问题.谢谢了!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龄审定相关政策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