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区领导或工作人员,你们好
“问答”中界定房屋时间为2002年3月之前,附加一点在此之后的房屋需要有区,街等职能部门核准。
我的问题是时间定在2002年3月的依据?为什么不是2012?或是1992?到底依据在哪里?如果是普查时间的话,这个合理吗?目前我村在做意见征求及认定签核工作,但是工作人员没有合理解释。只告知你家房屋没有被认定为有效置换范围内!我们的房子在2007年建造时也没有任何条文或规定告知,后续将有新市镇规划,此房不列为置换之内!现在却在“问答”中讲2002年3月,理由为何?作为村民,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我们应该有起码的知情权吧!而且房屋在建期间村委会也未给出提示!
如此一来,恐怕一些人的主房都要不算数了,因为我们房屋建造的程序是一样的,只有村委会知道,而没有区,街职能部门的批准,希望区领导能够针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了解,并给99%的普通百姓一个合理操作方法,村官和百姓都是村民的一部分。
新市镇采用置换方法进行改造,方法我们不否认,但是其中操作诸多不利于百姓的界定实属不利于新市镇改造进行。宅基地是否要包含院落?结果置换了把院子给弄没了!置换了把附房变一半了!原来的院子属于我们,我们可以在院子里做任何不违法的事情,放任何不违法的物品,但是现在没有了,也没有说法!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了附房!政府依据是什么?参考《东丽区整体村域拆还迁政策》吗?
希望相关领导给予适当解释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