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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喻**   提问时间: 2013-09-10 21:17
 标题:往届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问题
内容:

    本人原为天津宝坻区农业户口,07年户口迁至大学学校(天津市塘沽区),11年毕业后,又迁至天津市经委人才服务中心(天津市河西区)。现本人待业,户口想迁回家里。现海滨派出所需要村委会出具原籍证明并盖章,但是海滨街道办不给盖章,说是户口只能落回宝坻区集体户口,不能落回家庭户口,请问这样合理吗?

回复部门:宝坻区   回复时间:2013-09-16 16:4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喻红运”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区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待有确切结果将向您再次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尊敬的"喻红运"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区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海滨街道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喻红运,女,24岁,原籍宝坻区城关镇喻庄子村,2007年考入天津科技大学(塘沽校区),户口迁至学校落户,2011年毕业后,将户口落在现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贺江道1号,现欲辞去原单位工作,回宝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按照区城中村户口管理规定,大学毕业生毕业后户口应落在宝坻区人才中心,三年后如无正式工作单位,可迁回原籍村。若情况属实,其户口明年可迁回本村。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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