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只有姊妹二人,我兄弟姐妹5人。结婚时我们与岳父母签有入赘养老协议,婚后户口独立,育有一子,今年12岁,后又育一女,今年4岁,请问我们违反了政策吗?如果肯定的话我们应该补办什么手续?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例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具体社会抚养费的基数请咨询所在区县人口计生委,请拨打12356转相关区县。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