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法,女方无工作的,生育费用可由男方单位负担一半。但是尽管我的情况符合这一规定,单位却以天津市没有该法具体实施办法不予执行。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
尊敬的网友:
您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但我市还没有出台配套文件。所以您爱人生育不能使用您的生育保险。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