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 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
以上是我在网上查的的,但个人认为在河东区第六大道小区入住7年来感觉物业就是乱收费的,小区里私搭乱盖的,还有物业收费同意占用公用活动场所摆摊设点的,这些现象好多人反抗过。最终以各种解释不了了之。非要弄得和2007年为通个煤气去津滨大道上堵路才能解决吗?业主的要求不高,只是你们该公开的一项不公开,车位费本还没什么异议,但是说涨价就涨价,少得可怜的服务说取消就取消。这还是法治和人类文明的社会吗?我们只是可怜的工薪层,更悲催的是我们是民营企业的普通员工。我们不奢求享受特权,只求自己花钱能求了可怜的公平对待。这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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