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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天然气步入居民生活开始,我就期盼着燃气公司能为我们“农兴楼”安装天然气,因为自使用液化气以来供应商就没给我们更换过燃气瓶,真担心已锈蚀的燃气瓶会引发火灾或爆炸给家庭带来灾难。由于“农兴楼”与其他居民楼不连接,我们未安装天然气奔跑了几年的时间,今年在惊动了县长的情况下,燃气公司才答应为“农兴楼”安装天然气。安装天然气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然而我却为燃气公司的霸权规定而失去了使用天然气的权益。
我们一家三口都属于“阴虚体质”,又患有高血压症,怕热而耐寒,所以我们没有接通集体供暖,虽然室中有土暖气,但是我们以连续四年没有点火,这是我们已经适应了的生活环境。为了安装天然气必须符合的安全标准,我拆掉了并处理了土暖气,并做了万一天气过寒将采取电暖气加温的办法以御寒。我相信这样的取暖办法符合使用易燃物需保证没有明火的安全规定。可是,居民代表告知燃气公司因为我不符合“用气户必须具备集体供暖条件”的安全规定,不予安装。
对燃气公司的所谓规定“条件”我不能赞同,把“集体供暖”作为控制明火预防火灾的唯一措施是不合理的。我知道的人类取暖的方法最少有以下几种,加衣被取暖、明火取暖、炉灶取暖、土暖气取暖、集体供暖、空调供暖、电暖气供暖等多种方法,其中其中除二、三、四项属易引发火灾的取暖方法外,其余的应该都是符合防火安全条件的。我想居民有根据自己的身体需要、生活习惯和爱好选择任何一种具有防火效果的取暖方式,而且居民具备了安全防火的条件,燃气公司就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给居民安装、供应天然气。燃气公司以单一的“集体供暖”为安装、供应天然气的强制条件,应该说是霸王条款,侵犯了居民对商品的选择权、对生活条件和方式的选择权以及对商品(天然气)的使用权,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是不健全的。
另外,我以为静海县燃气公司在防火问题的处置上存在本末倒置、严人宽己的倾向。众所周知火灾的根是火源,第一条件是易燃品,第二条件是火。仅就生活用气来讲,易燃气体如果不泄露,即使有明火也不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这是本,是关键。明火、暗火是引发火灾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在易燃品泄露的条件下,才会发生作用,故而是末。如果管理好燃气管道和器具,注意安全操作,做到防止渗漏,那么火灾就不会发生,这其中涉及到了燃气公司的选择管道和厨具的质量问题、安检问题、及对居民安全使用炉灶教育的问题,居民则只是接受教育并安全使用炉灶责任。而燃气泄露的及早发现,则是预防或减轻火灾的最有效手段,采用廉价而有效地燃气泄露报警器,则不仅可以及时报警、同时可以及时处理隐患,而且可以减少燃气公司安检的次数和相关的能源消耗。说句不中听的话,一旦燃气出现较大泄露,即使没有明火,仅仅是开锁、开关门、走路,都会引燃泄露的气体,甚或爆炸,难不成为此而要求居民把厨房建在远离居室的空旷地不成?上述种种都说明防火的关键在燃气公司,他们真的都做好了吗?最少可以确定他们在安全教育上做得不够,可能给用户安装报警器也没做到吧?
我写这些只是就事论事,谈出我的看法,我家做饭、炒菜、煮水主要是用电器,我以为电器相对更安全,但也有不足之处,就是不宜连续使用,否则会烧线联电。所以,我还使用液化气,用于高压锅蒸米饭、爆炒和用时较长的蔬菜的烧制,一年不过用一罐气。按天燃气对我的经济没多大影响,我看中的是安全。但愿燃气公司能够站在利民的角度,以科学的态度处理天然气的安装、安检等工作。
静海县农兴楼2-1-202居民:赵文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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