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津南买了套房子,物业不让自己装修,非得让他们规定的两家装修公司来做,请问物业这么做合法吗、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到。
如果您的购房合同中未对装修公司的选择进行约定的话,您在选择装修公司为自己的房屋装修时,应该属于消费者身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选择权。另外,选定装修公司后,您需要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订立的双方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综上,如果物业企业要求业主必须在推荐的装修公司中进行选择,应属违法行为,您可与区房管局物业办反映,联系电话:28540152,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津南区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