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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3-05-09 08:58
 标题:认定了工伤不承担责任。
内容:

    我丈夫叫张立君,2012年8月2日在凤凰城小区工作时间被业主殴打,当时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没弄清责任,要是私仇引起的单位不负责。工伤认定批准之前,金茜劳务服务中心说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是由于在龙都劳务派遣干活出的事,最后责任要龙都承担,我家要先跟龙都联系,案发后也是龙都从中联系我家和金茜,开工资证明也是我家先找龙都开一个,再到金茜换一个,两家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13年5月6日金茜通知工伤认定下来了,龙都做出表示说今后我家不能找他,只能找金茜,开证明也是直接找金茜,工伤赔偿跟龙都没关系。金茜表示不给垫付任何费用,我家要先向业主追偿,单位只是支付我第三方赔偿外的药费差额。

    我丈夫所在医院的其他工伤,人家都是单位单位垫付药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

    看了相关的法律也认为,单位应当垫付。不知道我对单位行为的质疑是否成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第二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3-05-13 17:0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建议劳动者到仲裁申诉。因受理程序要求,我们不能在此受理,敬请谅解。政策咨询请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3日


【民生词典】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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