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怎么办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申请条件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的。
3、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下列的工伤认定:
(1)全市各用人单位职工患职业病;
(2)铁路分局、铁十八局、铁十六局二处、铁三院、交通局、通信公司、邮政局、移动通信公司、一航局、航道局、电力局、电力建设公司、建工集团、市政工程局、城建集团、住宅集团、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天铁集团、天海集团等;
(3)有委托的外埠进津施工单位;
(4)其他特殊情形。
所需要件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5、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办理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补正。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受理。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4、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完整、证据可靠的,应在六十日内做出是否工伤认定的决定。
5、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6、复议,应诉。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
受理时间
全年
地址电话
河东区红星路79号 022-24538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