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天津市的最低标准是1350,而我们基本工资是1200,而且至今还没有涨工资,问企管部门,企管说因为我公司有奖金,每个月加上奖金高于1350,所以他们做的没错,我想问下这种说法成立吗?还有我公司只要是辞职的员工,在提出辞职的当月就不再给交纳保险以及公积金了,这种做法是否也是合法的呢?麻烦您给解答。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自4月1日起,我市的最低工资由1310元调整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辞职当月已提供了全月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您还有其他人力社保政策问题,可以拨打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