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本人于2011年 9月购买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当时手头钱不够,而且工资也不高,买房压力大,就在天津建行河西支行办理了公积金组合贷款(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当年10月份下来的的贷款,也开始正常还贷到现在,也已经还款一年半了,现在手里攒有几万元钱,而且工资这两年也有所提高,就想尽快把这贷款钱早还上,以减轻压力。请问公积金中心领导,我的公积金组合贷款当时是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现在可不可以变更为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前两天我打电话问过建行河西支行的工作人员,他们说组合贷款不可以更改还款方式,只有单独的商业贷款时才可以更改!请问有这方面的规定么?我从媒体上看到别的省份可以更改的!
您好,经与您沟通,您的公积金组合贷款不能办理还款方式变更,依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四十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更多问题请详询12329,并欢迎您浏览我们的网站:www.zfgjj.cn。
【民生词典】公积金变更
【民生词典】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