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口计生委[2008]36号)文件,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您这种情况,应该由工作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就业单位不予兑现,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渠道维权。
感谢您的来信,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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